新的信息公开模版已全面上线,必须公开的重要内容如下:
一、招标文件公开
招标人采用报价承诺法评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在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二、投标文件公开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产生后,招标人公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时应当公示其投标文件,包含:1、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2、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3、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含业绩的项目名称、查询路径或网址;获得的奖项)。
三、评标过程公开
涉及评分的开标项目,例如:综合评估法,需在开标现场公开评标专家(不公开名单)的具体评审意见,包含:评分情况、扣分理由、否决投标理由、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评定意见。
四、评标结果公开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且需明确公示截止日期(须为工作日),并将否决投标人意见、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评分情况(包括各评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的商务标评分明细、技术标评分明细及总分明细)、异议或投诉的渠道及异议截止期(须为工作日)一并公示。
五、中标结果公开
一个招标项目,原则上仅允许进行一次“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内容需完整,未达到信息公开要求的需整改并重新计算公示期。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将中标候选人是否排序、中标人确定的方法及理由进行公开。
获得的三好学生奖项,优秀团干部奖项 该同学积极上进,一直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好学,成绩始优秀,学习成绩在班级名列前茅。
不仅对专业的知识有所涉猎,而且能够摸索出自己的学习方法,并坚持独立思考,对学习中的问题能发表出自己比较独到深刻的见解。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与同学关系融洽。
积极参加班级组织的活动,有一定的组织能力与动手能力,是一位品学兼优的学生。
优秀员工奖、最佳贡献奖、最佳服务奖、最佳团队奖、最佳新人奖、最具责任心奖。
很多企业,特别是外企喜欢采用13薪或14薪的方式来奖励职工,即按员工平时月收入的数额在年底加发一个月至数个月的工资。而13薪与年终奖有所区别。它不是奖金,和月薪性质相同,属于固定发放,发放数额、方式、时间都是确定的。而且13薪作为月工资计算个税,年终奖个税则需要平摊12个月后再计算。
学习标兵,卫生标兵,学雷锋标兵,助人标兵,组织标兵,热心标兵,文艺标兵,体育标兵等,就想到这么多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1、优秀员工奖:优秀员工奖项一般是给予一般职工的鼓励,作为管理人员几乎是不参与这样的评比的。优秀员工主要是为了表扬那些在过去一年中对公司的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并取得较明显成绩的职员。这类职员平日表现良好,没有给公司带来过重大损失和违规现象。
2、突出贡献奖:有些职员在与外界的交往过程中,很好的维护了公司的荣誉和形象,或者一次性为公司做出了突出的业绩贡献,或者对公司出现的一些突发事件处理得宜,很好的挽回了公司的形象和损失,这样的职员也是值得颁发和授予突出贡献奖的。
3、最佳进步奖:这类奖项主要是为了表彰那些综合素质比较好、立足本岗位工作的职员,在职业技能、工作效率和业绩等方面都有了突出的进步,在过去的一年里表现出色,认真学习,积极跟同事和业内同行请教经验,让自己变得更专业。
4、最佳业绩奖:很好的完成了年度工作目标,甚至团体开展的业务成绩比其他的遥遥领先,在工作效率和管理上都有很大的改善,团队成员积极参与公司的管理,没有过重大违纪现象发生。这类业绩名列前茅的团队也是应该给予褒奖。
公司年会一般可以设一些电子产品的奖项是比较好的,比如说你可以设一个iPhone13的手机为大奖。然后二等奖你可以设置一个iPad。
三等奖,你可以设置一个OPPO手机。反正现在一般参加年会的都是一些年轻人,他们往往比较喜欢这个电子产品作为一个奖项。
时间奖项名称获奖对象获奖情况2010年奥斯卡金像奖最佳女主角 桑德拉·布洛克获奖 最佳影片 《弱点》提名美国金球奖电影类-剧情类最佳女主角 桑德拉·布洛克获奖MTV电影奖 最佳女演员桑德拉·布洛克提名最具突破演员昆顿·亚伦提名青少年选择奖 最佳剧情电影女演员桑德拉·布洛克获奖最佳剧情电影《弱点》获奖最佳突破电影男星昆顿·亚伦提名美国演员工会奖最佳女主角奖 桑德拉·布洛克获奖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10月27日)
为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2.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3.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等,不适用本办法。
二、审批权限
4.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负责审批本地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权限不得擅自下放或者变相下放。各地区各部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开展。
5.中央设立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协调小组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牵头,中央纪委、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
6.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每年对各地区各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调整的项目进行一次集中审核。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可单独审核。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并将本地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三、审批原则
8.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9.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审批应当坚持从严掌握,实行总量控制,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有效防止出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现象。
10.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公正,评选结果充分体现先进性代表性。
四、审评程序
11.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调整,应当在每年3月份前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在一定范围公示并提出建议批准项目名单,按归口分别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地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审核、在一定范围公示并报省级党委、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13.现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内容如需变更,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五、经费管理
14.举办单位承担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想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15.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财政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助。
其他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16.各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财务支出管理。申请财政拨款或者财政补贴的项目,举办单位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认真测算费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六、退出和撤销
17.各地区各部门对拟不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可以申请退出,并按照审批权限向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备案,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向社会公布。
18.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研究提出撤销意见,各地区各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归口分别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予以撤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归口分别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已经撤销的项目,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向社会公布。
19.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退出或撤销后,如再次申请同类项目,一般不予受理。
七、监督检查
20.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21.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开展或超出标准内容开展活动,以开展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及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2.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选的条件、办法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提高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八、附则
23.对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从严控制,原则上不批准境外组织机构在境内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民政部、外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规定加强管理。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25.本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2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